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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淘汰小型燃煤锅炉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增城市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广州市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2010年第16届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实现“绿色亚运”目标,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的《2010年第16届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广州市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淘汰所有蒸发量4吨/小时以下(含4吨/小时)和投入使用8年以上(使用年限从锅炉制造出厂日期计起)的蒸发量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的燃煤蒸汽锅炉;所有额定热功率≤2.8MW和使用8年以上额定热功率≤7MW的燃煤有机热载体锅炉和燃煤热水锅炉,现对增城市符合上述条件的锅炉实施限期淘汰,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城市列入淘汰的锅炉企业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企业应在9月30日前拆除给水、排污和蒸汽全部管道、燃烧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或整炉拆除,并到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注销手续(淘汰以办理注销手续为准)。
    二、燃煤锅炉淘汰后,可改用天然气、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柴油等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区域应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天然气管道暂未到达的区域,可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包括工地废旧夹板、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相对清洁燃料作为过渡替代措施。
    三、对已取得环评批文的企业,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小锅炉清洁能源使用改造的,可向广州市环保局申请清洁能源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四、请你单位尽快制定淘汰工作计划,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须签订《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承诺书》,于6月15日前报辖区镇环保所。逾期未报的单位,将列入重点督办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五、安装清洁能源锅炉须提前向增城市市环保局提交锅炉方案等相关资料备案登记,到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安装或改造告知手续;完成安装或改造后:
    (一)向增城市市环保局提交废气验收监测报告,并申请验收。
    (二)属改造的,向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广州市特种设备承压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锅炉改造监检合格报告》;属新装的,按办理锅炉使用证的程序及要求到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使用证。
    六、对逾期未淘汰的锅炉,市有关部门将采取禁用、强制拆除或断水断电等处理措施,并收回排污许可证。
    七、为及时掌握各企业小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展,请你单位每月5日前向辖区镇环保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八、以上要求务请严格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直向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科经信局反映。
    (联系电话:环保局:32823091,质监局:82630031 ,科经信局:82729178)


    增城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增城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作者: 来源: 增城日报